一、出台背景
为确保我市2024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对相关指标证明资料进行任务分解,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本方案主要包括六个部分,一是总体要求,二是组织领导,三是指标体系,四是职责分工,五是时间安排,六是保障机制。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琼海市2024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
四、文件依据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环办监测函〔2022〕30号)及《海南省“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明确了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考核办法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琼海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统计局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组织实施,并建立健全联络员制度,认真开展好考核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严格把关数据上报,认真审核,对于有变化的数据要予以说明,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同时上报的数据要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确保核查结果符合自查报告内容。
(三)严格监督问责。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报送数据真实有效,凡因工作失误或部门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从严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时限要求
组织阶段(2024年8月31日前完成),资料收集阶段(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数据填报阶段(2024年10月31日前完成),审核阶段(2024年11月10日前完成)。
七、核心内容解读
考核指标包括技术指标和监管指标两大部分。
技术指标包括生态质量指标和环境质量指标。其中,生态质量指标包括生态用地面积比指数、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比指数、生境质量指数、重要生态空间连通度指数、重点保护生物指数、指示生物类群生命力指数、原生功能群种占比指数、植被覆盖指数、水网密度指数、陆域开发干扰指数、自然灾害受灾指数等;环境质量指标包含土壤质量安全点位比例、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地表水水质指数、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等。
监管指标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以及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指标三部分。其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包括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绿色协调发展、城乡人居环境、工作组织情况等;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是通过评价年与对照年(县域纳入转移支付年份作为对照年)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对比分析及无人机遥感核查等方法,查找并验证县域内局部自然生态系统发生变化的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起负向评价作用,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价年县域内发生人为因素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或一般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各类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生态环境部例行监管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集中重复生态环境投诉举报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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