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省审计厅:《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0-25 10:55 来源: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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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3年9月18日,八届海南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自2023年11月18日起施行。

一、《办法(试行)》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海南省海岸线绵长,岙口海湾散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面临全岛岸线长、港汊多和船舶数量大、分布广等难点。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工作部署,2025年底前,适时启动全岛封关运作,实施“‘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的管理模式。随着自贸港政策红利逐步释放,海上运输、旅游观光、渔业生产、海洋开发等活动将进一步增多,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难度较大,存在利用船舶进行走私风的风险。

为加强风险防控和制度储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行业管理,属地为主,智能监控,联勤联动,协同监管”的原则,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与创新点

本《办法(试行)》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体系中的一项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共22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和创新点:

(一)明确适用范围。船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海上航行、停泊、作业等动态活动的监管适用于本办法。前述船舶的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

(二)突出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综合治理。明确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牵头,依权限负责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案件移交和信息通报机制,基于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岛内航行船舶动态(备案)信息共享,形成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综合治理格局。

一是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依权限负责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建立联动执法和信息通报制度。二是公安机关负责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的治安管理和非设关地岛内航行船舶的反走私工作。三是海关负责口岸和其他海关监管区的常规监管,依法查缉船舶走私活动。四是海警机构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海上违法犯罪行为。五是综合执法点负责非设关地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上下货物、物品的实时监控和处理。六是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海事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从码头、渔港和认定的船舶停泊区(点)进出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的监管工作。七是沿海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规划、认定港口区域外的船舶停泊区(点);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基层反走私巡查制度,对辖区内停泊区(点)、海湾、岙口等开展日常巡查,做好辖区内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的管理。

(三)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运输船舶上下人员、装卸货物等动态监管的内容。明确在“一线口岸”之间、“二线口岸”之间、“二线口岸”与非设关地之间以及非设关地港口码头之间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运输船舶上下人员、装卸货物等动态监管作出要求,便利船舶运输。

(四)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报告要求。一是明确岛内航行船舶动态报告的内容与报告单位;二是以防范利用船舶进行走私风险防控为重点,列举出八类船舶动态异常情形,加强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异常动态的监控。

(五)对信息化建设、执法联动、信息共享、信用监管和群防群控等作出要求。一是主管部门依职责将岛内航行船舶动态(备案)信息纳入共享范围,依托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二是主管部门依职责查清船舶动态异常的违法事实,依法进行处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依法及时通报或者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处理;三是依托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执法联动,实现对船舶异常动态预警、核查、处置、反馈的闭环管理;四是明确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加强码头、停泊区(点)管理,配合各主管部门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的监督。五是突出信用管理,各主管部门加强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船舶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开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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