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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820758-3/2023-00277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3年06月16日 文 号:海府办规〔2023〕6号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16日 主题词: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府办规〔2023〕6号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琼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储备粮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结合国家、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关于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参照《海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琼府办〔2022〕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琼海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琼海市市级储备品种原则上为稻谷和大米,本办法所称原粮一般指稻谷,成品粮一般指大米。

第三条  琼海市市级储备粮权属于琼海市人民政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管理、运营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市级储备粮管理落实到位。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牌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市粮储局)会同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琼海市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市支行)根据省下达我市的地方粮食储备规模,提出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和总体布局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二)市粮储局负责市级储备粮行政管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粮储中心)承担落实地方储备粮日常轮换和监督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具体管理使用琼海市粮食风险基金;

(三)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将粮食风险基金、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含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质检费用,下同)等相关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并及时足额拨付资金;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四)农发行市支行依规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负责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储备企业(以下简称储备企业,含承储企业和代储企业,下同)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储备企业依照国家、省、市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市粮储局备案。

承储企业实行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环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

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的镇政府对破环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给予制止、查处。

第二章  存储管理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具体承储计划、年度轮换计划,由市粮储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市支行共同下达给承储企业。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承储计划、年度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选择储备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市级储备粮的合理布局和储存安全,有利于市级储备粮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市级储备粮成本、费用的原则。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除了应当具备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和《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同一库区具有自有产权、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粮仓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氧气、储粮(熏蒸)气体、害虫密度等必要的条件;

(三)具有与粮食储备规模相匹配的仓储管理、检化验等管理和技术人员;具有与储备粮管理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与储备粮信息化的管理系统对接;库区内可视化监控设施设备配备完善并正常使用;

(四)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九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有意愿参与承储市级储备粮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市粮储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市支行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

市级储备粮实行代储的,由代储企业向承储企业提出申请,承储企业报请市粮储局、财政局和农发行市支行同意后,承储企业与代储企业签定代储协议。

第十条  建立市级储备粮储备退出机制。储备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粮储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市支行责令承储企业立即整改,或督促承储企业责令合作的代储企业立即整改。市粮储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市支行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直至取消储备资格(含承储资格和代储资格)。

(一)骗取、挤占、挪用或截留储备粮贷款或财政补贴的;

(二)以储备粮或相关设施设备为债务作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的;

(三)拒绝实施或擅自改变储备粮收储、轮换计划或动用储备粮的;

(四)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品种、等级或变更储存库点的;

(五)擅自损毁储备粮、破坏仓储设施的;

(六)储备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不遵守本办法及违反国家和我省储备粮管理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  取消企业其承储资格的,由市粮储中心委托中介机构对其储存的储备粮进行清算,委托费用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代储企业不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市级储备粮代储业务的,由市粮储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市支行督促承储企业责令其立即整改,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取消企业代储资格的,由市粮储中心委托中介机构对委托代储的储备粮进行清算。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入库、储存、出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检验由市粮储中心委托具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储备企业应当按照不同粮食品种、等级、生产年份、性质等分类专仓(廒间、货位)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三条  储备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我市粮库和粮油储存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要落实储备粮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储备粮日常管理,加强安全隐患整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备安全。

第十四条  储备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书面报告市粮储中心和农发行市支行。

第十五条  各镇政府、区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储备企业做好市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储备粮仓储设施建设改造,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粮食储备、物流、应急保障等设施用地,提升全市储粮和粮食应急保障能力。

第三章  轮换管理

第十七条  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储存年限为参考。按照先入先出原则,对宜存原粮、合格成品粮中接近品质(或质量)控制指标或超期储存的储备粮,以同品种、同等级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对于重度或轻度不宜存的原粮、不合格的成品粮要采取措施优先轮换,不得因延误轮换造成储备粮变质。

第十八条  按照先入先出原则,对宜存原粮、合格成品粮中接近品质(或质量)控制指标或超期储存的储备粮,以同品种、同等级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对于重度或轻度不宜存的原粮、不合格的成品粮要采取措施优先轮换,不得因延误轮换造成储备粮变质。承储企业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市级储备粮下一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计划报市粮储中心审查,审查通过后上报市粮储局,由市粮储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市支行下达下年度轮换计划。如年度轮换计划未能及时下达,承储企业也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轮换。

因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经市粮储局、市财政局和农发行市支行批准,承储企业可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原则上原粮每2年轮换100%、成品粮每年轮换100%,因市场价差造成的轮换盈亏纳入市级粮食风险基金,市财政不给予承储企业轮换费用补贴。完成当年轮换任务后,储备企业在具备足额风险准备金的前提下,经市粮储局批准,可视市场行情再进行轮换。

为确保成品粮品质,鼓励有能力的储备企业提高储备成品粮轮换频率。储备企业可经市粮储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市支行批准,对全部或部分储备成品粮采用一年轮换400%以上且每季度轮换不少于100%的方式进行轮换。使用该方式进行轮换的储备成品粮,其轮换盈亏由储备企业承担,市财政每季度按轮换100%给予轮换费用补贴,储备企业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储备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轮换计划和架空期、架空量规定完成轮换任务。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市级储备稻谷等原粮的架空量不得超过承储企业该品种原粮承储计划总量的30%,每批次轮出的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稻谷1~3月份轮出的架空期可延长至6个月);市级储备大米等成品粮的架空量原则上不超过承储企业该品种成品粮承储计划总量的10%,每批次轮出的架空期不得超过2个月(大米1~3月份轮出的架空期可延长至3个月)。

架空期从架空之日的下月起按月计算。超过规定的架空数量或架空期,从超量或超期之月起不再拨付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直至补回库存为止。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按量及时轮换,须报请市粮储局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超期超量架空的,按未批准擅自动用储备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入出库的储备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入库的储备粮原粮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二)入库的国产大米、进口大米,入库前的加工时间分别为45天内加工、60天内加工。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及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三)出库储备粮的质量检验报告须在有效期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不得作为食品用途销售出库。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实行验收制度。

(一)市级储备原粮的验收。市级储备原粮每货位完成轮出后,储备企业应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粮储中心申报,市粮储中心组织人员审查,审查验收后向市粮储局报备。市级储备原粮入库前承储企业应开展空仓/货位查验,并在原粮入库形成固定货位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粮储中心申报,市粮储中心组织开展质量检测、数量测算等审查工作,审查验收后向市粮储局报备。

(二)市级储备成品粮的验收。市级储备成品粮在每批次完成轮出后,储备企业应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粮储中心申报,市粮储中心组织人员审查,审查验收后向市粮储局报备。如实行按季度轮换100%,则在每季度结束后,储备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粮储中心申报,由市粮储中心对上一季度成品粮轮换进行审查,审查验收后向市粮储局报备。

采购入库的原粮由市粮储中心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检验,采购入库的成品粮入库品质可以按生产企业提供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质量检验报告认定。日常质量及轮换出库检验由市粮储中心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开展。

第二十三条  储备粮实行自主轮换,轮换主要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进行,也可采取邀标竞价销售、省内直接收购等方式轮换,轮换全程公开、公平、公正,留痕备查,轮换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琼海市市级储备粮轮换工作有序开展,组建琼海市市级储备粮轮换领导机构,加强对储备粮轮换计划、交易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等的监管和风险防控,确保储备粮自主轮换有序推进。琼海市市级储备粮轮换领导机构的组织结构和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方案或实施方案时加以明确。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须在农发行市支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信贷监管,及时足额回笼储备粮销售货款,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存值和贷款挂钩。

第二十六条   储备粮的初始入库须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上交易平台采取竞价方式公开进行。储备粮初始入库成本价由轮换领导小组核定,其中市级储备原粮的初始入库成本价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农发行市支行按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原粮初始入库成本和轮换领导小组核定的市级储备成品粮初始入库成本全额安排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库贷挂钩,实行封闭运行信贷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入库成本。

第二十七条  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补贴、质检费用等在市粮食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第二十八条  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由农发行市支行每年初按照农发行总行有关利率规定向市财政局申请,经市财政局审定预拨当年利息,次年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由市财政负责安排,实行定额包干,管理费用由粮储中心向市财政局申请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根据市下达的承储计划按季拨付。由市粮储中心核查承储企业保管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安全情况后,报市财政局从粮食风险基金申请下达资金,按季拨付给承储企业。代储费用由承储企业按照代储合同约定支付。如因超过架空期等原因,可根据实际情况经核查后多退少补,新入库储备粮保管费从合格质检报告签发当月计算。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由市粮储中心对市级储备粮轮换审核验收后,报市财政局从粮食风险基金申请下达资金,分季度拨付给承储企业。如因轮换未完成等原因,可根据实际情况经核查后多退少补。

第三十条  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标准每隔2年进行调整。由市粮储中心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市粮储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农发行市支行参考评估结果共同确定补贴标准,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施行。聘请评估机构的费用列入市粮食风险基金。

第三十一条  储备粮质量检验费用,以承储计划为基数,从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储备粮在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市轮换领导小组核定损失金额后从风险基金中列支。

正常储存损耗纳入保管费用补贴,包干使用。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损耗,由储备企业自行承担。储备企业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在每批次粮出清后核销。

第三十三条  储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轮换台账及其报表制度,真实、完整地反映库存储备粮和资金占用情况,定期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和农发行市支行报送有关报表。

第五章 动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除市政府认为需要特殊动用的情形外,市粮储局可根据保供稳市、应急需求等提出储备粮动用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按照市政府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动用价差纳入风险基金管理,动用后原则上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粮储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粮储中心、农发行市支行每年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储备粮储存运营全过程的管理和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开展储备粮质量抽查的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30%。

市审计局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加强对储备粮管理和财务收支等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实行全过程书面或视频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储备企业自行承担损失,同时扣减相应的管理费用补贴;后果严重的,取消储备粮承储计划,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查经费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6〕17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粮储局负责解释。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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