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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海市鼓励境外客运航线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00820758-3/2024-00076 分  类:商贸、海关、旅游、服务业 发文机关: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4年07月01日 文 号:海府办规〔2024〕2号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01日 主题词:客运航线;补贴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海鼓励境外客运航线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府办规〔2024〕2号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琼海市鼓励境外客运航线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海鼓励境外客运航线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境外客运航线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博鳌亚洲论坛品牌影响力,扩大高水平开放,推动国际及地区航空客运市场高质量发展,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客运航线财政补贴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琼海市境外客运航线拓展的补贴。补贴对象为参与琼海市国际及地区航线网络拓展,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拥有国际或者地区航线经营许可的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航空公司”)或者包机企业。

第三条新开境外定期直飞航线航班补贴,根据不同航班航程、不同座位数机型,平均每周执行不少于1班,培育期至2025年12月31日。基于博鳌国际机场为支线机场,境外定期直飞航线补贴重点支持中、短航程目的地国家(地区)。

(一)各国首都及重要航空枢纽航线

各国首都和重要航空枢纽的境外航线补贴标准(单位为万元/航班):

航班往返航程

(小时)

150<最大座位数

200

200<最大座位数

且双通道机型

航程≤4

9

11

4<航程≤8

12

15

8<航程≤12

16

22

12<航程≤16

19

26

16<航程≤20

38

58

航程>20

58

88

(二)其他境外航线

非各国首都或非重要航空枢纽的境外航线补贴标准(单位为万元/航班):

航班往返航程

(小时)

150<最大座位数

≤200

200<最大座位数

且双通道机型

航程≤4

7

9

4<航程≤8

9

11

8<航程≤12

12

15

12<航程≤16

13

17

16<航程≤20

26

40

航程>20

40

58

对博鳌国际机场首条新开境外定期直飞航线飞满一年后额外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贴。

根据当年政策文件以及市场情况动态调整下一年度的补贴标准,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于当年年底前进行公开公示。

第四条鼓励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开通并运营琼海至港澳台地区的定期空中快线航班,给予香港地区航线每班2万元补贴、澳门地区航线每班2万元、台湾地区航线每班4万元补贴。

第五条新开境外同一客源地城市的定期直飞航线航班补贴,原则上只补贴第一家执飞的航空公司或者包机企业。如新开境外航线超一家航空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同时申请,以航班时刻、开航时间等主要指标为参考依据,鼓励航空企业安排航班过夜返程,按照遴选机制择优选择。以最终签署合作协议的境外航班为补贴航班。

第六条对新开境外不定期航线航班原则上不给予财政补贴,对新开境外定期航线航班,航班季度平均客座率达到40%且入境境外旅客季度客座率达到20% ,可获得全额补贴。未达到的,按本办法第三、四条标准的50%给予补贴。当航班季度平均客座达到80%以上的,按本办法第三、四条标准上浮5%给予补贴。

第七条 入境境外旅客量补贴

鼓励航空公司、包机企业吸引境外旅客来访琼海,提高航线入境境外旅客客座率。对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执飞的国际亚洲航线(含港澳台地区)和洲际航线的所有境外航线航班(境外经停航线航班或代码共享的中转联程航线航班,须同航班号),分别按入境境外旅客每人次400元和600元的标准给予入境境外旅客量补贴。

当入境境外旅客季度客座率达到50%以上,在入境境外旅客季度补贴金额基础上增加10%;当入境境外旅客季度客座率达到70%以上,在入境境外旅客季度补贴金额基础上增加15%;当入境境外旅客季度客座率达到80%以上,在入境境外旅客季度补贴金额基础上增加25%;

第八条鼓励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开通并运营定期通程航班(需同一航班号),分航段进行补贴:

(一)国内航点-琼海-境外航点

琼海至境外航段享受本办法第三条的航班补贴及本办法第七条的入境境外旅客量补贴。

(二)境外航点-琼海-境外航点

按两段航程分别享受本办法第三条的航班补贴及本办法第七条的入境境外旅客量补贴。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运营该航线的航空公司或者包机企业向市商务局提出补贴或者奖励申请,按“一事一议”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另行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标准及期限。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停飞的定期航线。

(二)实施第五航权、第七航权定期直飞的特殊航线。

(三)按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要求,需要开通的对本地经济具有重要促进意义的国际及地区航线。

第十条补贴申请

(一)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应向市商务局提出新开境外航线补贴的书面申请。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在取得航线航权、时刻或签订包机合同后,市商务局牵头组织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签署境外航线合作协议。采用包机形式运营的航线,航空企业和包机企业需要有专门的合同约定补贴申领方。

(二)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提出新开境外航线补贴申请时,应向市商务局提交如下材料:新开境外航线补贴的书面申请(包含航线航班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开航分析报告(航线开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航线执飞安排、客源市场分析、财务分析等)、琼海营销宣传方案,以及市商务局要求的相关材料。

(三)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在首飞前10个工作日内,应向市商务局提交如下材料:民航局批复的航班时刻明传电报或能证明航班时刻批复的佐证文件、包机企业的包机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航班最新信息等材料。

第十一 补贴结算依据

(一)各类航班班次(琼海博鳌国际机场起、降各1次合计1班)、客座率、飞机座位数以琼海博鳌国际机场提供数据为准。

(二)境外航班的境外入境旅客量以市口岸部门(口岸联检单位)确认数据为准。

第十二补贴结算和拨付

本办法中境外客运航班补贴、入境境外旅客量补贴,每季度结算一次,当该季度执飞航班量少于13班次,延至下一季度结算。

市商务局将市级财政负担的部分资金按程序纳入部门预算安排,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及时下达给市商务局。

各民航企业单位应于结算期满10个工作日内申请补贴资金审核程序,向市商务局报送补贴申请原件、航班运营数据(执飞机型、座位数、航班班次及航时、旅客吞吐量、季度平均客座率及入境旅客季度客座率等信息)和账户资料等材料。

市商务局审核申请补贴资金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由市商务局向市财政部门申请下达财政指标,并按规定向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拨付补贴资金。在收到完整无误的申请材料后,各部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拨付工作。

第十三 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对弄虚作假和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的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进行处罚,并全额追回协议期内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补贴资金。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审核单位开展第三方审计,第三方机构在参与审计工作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出具不实评价报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 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须与市商务局签订航线合作协议后方可执行,否则不给予财政补贴。签订合作协议的境外航线航班,航空公司执飞停航超过一个自然月(不可抗力或事先经市政府同意除外),取消停航前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一个季度的财政补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执飞定期航线连续停航超过一个季度的(不可抗力或事先经市政府同意除外),自停飞之日起不再享受任何形式的补贴和奖励,并终止双方合作协议。

第十五条境外航线航班执飞过程中,航空公司或航空企业拟停航或暂停,应提前1个月向市商务局及博鳌机场公司书面报告停飞情况说明。对不按要求进行报告的,取消停航前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1个月的财政航线航班补贴。

第十六 本办法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上级机关要求进行调整完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七本办法适用于2024年11日起执飞的境外定期航线。

第十八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海市鼓励境外客运航线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鼓励境外客运航线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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